非法集资33亿!

来源:用益观察5月15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周之锋集资诈骗案,对周之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海一中院表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之锋系上海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福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于2017年受让莱芜汇票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来源:用益观察

  5月15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周之锋集资诈骗案,对周之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海一中院表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之锋系上海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福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于2017年受让莱芜汇票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票栈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咏福公司推出福盈1号、福盈2号等基金产品,并设立线下门店,采用虚假宣传、虚构资金用途等方式,以投资汇票栈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为名,承诺6.5%—13%的年化收益率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经审计,截至2020年1月,共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33亿余元,造成200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2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周之锋作为咏福公司、汇票栈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周之锋的集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咏福投资非法集资浮出水面    

  2020年4月,上海公安局闵行分局在其官微发布了“咏福公司”案件侦办情况通报。

  公告称,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上海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福公司”)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咏福公司”大区经理孙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自2017年6月起,“咏福公司”在浙江、江苏、 天津、四川等地设立线下门店,以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转让、包装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私募基金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存在项目虚假、自融、自用等情况。    

  2024年1月11日,上海一中院对被告人周之锋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之锋系咏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咏福公司推出“福盈1号”“福盈2号”等基金产品,并设立线下门店,采用虚假宣传、虚构资金用途等方式,以投资汇票栈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为名,承诺6.5%—9.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周之锋还于2019年11月采用上述方法,以汇票栈公司的名义,承诺不低于13%的年化收益率向上海尚秋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募集资金。至2020年1月,共计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3.77亿余元,累计兑付投资人本息22.07亿余元,造成20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2.04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之锋作为咏福公司、汇票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之锋及其辩护人针对行为定性、犯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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