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
行为准则来了!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为促进我国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在监管部门指导下,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过渡期为文件公布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所谓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证券日报》记者今年3月份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银行理财市场进行调查时注意到,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展示过往业绩时“报喜不报忧”的情况。(相关报道:3·15特别策划 | 银行理财市场调查:部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报喜不报忧”)
《行为准则》要求,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此外,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二是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三是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行为准则》还提到,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是理财产品的重要指标,也是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时的重要参考。但过去一段时间,部分银行和理财公司,在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董希淼举例称:“过往业绩不代表以后的实际投资业绩,而且不构成对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但是,有一些理财产品往往通过展示相对较好的过往业绩,暗示投资者获得可能的收益,此举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
“此次中国银行业协会出台的《行为准则》非常必要且及时,有助于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使其能够真正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参考,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的同时,也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进而有利于投资者在不同机构、不同理财产品之间作出更直观的比较,有助于减少投资者对于银行或理财公司的投诉。”他进一步说。
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