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郭玟君
11月21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宣布实施首次公开招股(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双重参与”改革,就IPO“双重参与”限制增设新的豁免安排,并实时生效。
香港交易所指出,与发售规模挂钩的新豁免安排将便利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IPO,促进IPO的定价流程。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旋表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审视及提升我们的上市制度。我们相信这项新安排有利于整个建簿及股份分配过程;同时,在兼顾便利市场运作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双重参与”有助促进IPO定价流程
香港联交所刊发经修订的指引信 HKEX-GL85-16 (指引),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IPO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若干“规模豁免条件”下,于IPO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据香港交易所介绍,“双重参与”是指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或基础投资者在其IPO过程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基础投资者”一般指IPO的配售部分中确保获分配股份的投资者,其通常会同意受若干禁售限制。
根据此项豁免,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也可以是IPO的承配人或基础投资者,而上市申请人的基础投资者可以IPO的承配人身份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
香港交易所表示,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上市发行人在IPO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促进整个IPO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新增三项豁免安排实时生效
香港交易所表示,新豁免安排实时生效。IPO如符合下列新的“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
一是,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元。
二是,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 30%。每项超过 30% 上限的配股均须遵守《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不时修订的指引的适用规定(包括任何适用条件和替代豁免)。
三是,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修订后的指引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亦载有比对新旧指引不同的文件。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