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融杰
近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发布。《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这是在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首次提到运用信托工具对有关财产管理进行制度安排。这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出台22年后,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转移制度,已广泛被社会各界所认可,也被决策层所重视。”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邢成表示。
邢成认为,把不动产和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实际是进一步拓展了信托财产的形态。“过去,信托公司拓展业务,信托财产的主要形态是资金。不动产和股权等财产形态从法律和理论角度说,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具体实践中,各种财产登记制度的限制,使得资金以外形态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存在一定障碍。”邢成表示,“此次发布的文件明确把股权和不动产等列为信托财产形态,为今后相关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及时出台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拓展信托财产形态多元化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对信托业是一个特别利好的信号。”
据悉,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虽然明确了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要求,但未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相关研究认为,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长期缺位,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特色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信托机制在公益慈善领域及助力社会价值发挥等方面面临很大障碍。
“本次发布的文件对信托业具有深远影响。从宏观角度来看,文件将信托正式纳入相关范畴,并明确了操作模式,无疑将极大提高信托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并更充分、更广泛地发挥信托制度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操作层面看,这为信托业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细则以及不断扩展信托财产形态领域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因此,预计信托工具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邢成表示。
今年3月,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在资产服务信托领域,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是核心和主导业务模式。过去,在设立这些信托时,主要依赖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对于企业家和高净值群体来说,股权、不动产、贵金属、古董、文物字画等在财产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政策限制、法律空白以及实施细则的缺失,当高净值人群试图以这些非资金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或家庭信托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邢成表示。
邢成指出,此次发布的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细则的陆续出台,将为信托公司拓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特别是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业务开辟了广阔的商业前景。这不仅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领域,也为其在业务转型和回归信托本源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工具。这一变化无疑为信托业的发展揭开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