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信托到底风险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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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托消费者,你是否也有过这样的困惑?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对于防范信托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信托公司应该向信托消费者披露哪些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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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信息
信托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披露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比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
资管新规后,转型发展成为信托行业的主基调。健康良好的财务数据、稳步上升的信托资产规模、持续优化的业务结构,意味着信托公司转型较为顺利,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无疑能给信托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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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信息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应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产品推介营销
信托产品具有私募属性,募集对象为信托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应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向信托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结合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有效识别、核验投资者身份,判断、审查消费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评估其是否具备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信托产品的私募属性也意味着只能通过非公开方式来募集资金,不能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在信托产品推介方式上,信托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以及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而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非特定客户推介资金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规范和详尽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产品成立环节
在产品成立环节,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集合信托计划下的设立情况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情况、信托计划规模、合同份数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等。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产品运作管理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产品,也应该按照此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产品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定期披露产品净值、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清算报告等。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披露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集合项目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一般每季度(自然季度)披露,单一项目则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频率进行披露。清算报告主要披露信托产品清算信息,一般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托文件可约定不做清算审计。
此外,信托公司还应不定期披露临时信息。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时,信托公司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一般于相关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应对措施。
信托消费者如何判断信托公司有没有依法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呢?我们下期天信小课堂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