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消息汇】2023.12.6 星期三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目录一、家族信托存续规模近5000亿元 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二、遗嘱信托初探三、云南信托首单FGT家族信托成功落地四、“月明慈善信托2023暖冬公益行”走进河北灵寿县家族信托存续规模近5000亿元 产品服务日益丰富来源:经济参考报 钟源2023-12-06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迅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目录

一、家族信托存续规模近5000亿元 产品服务日益丰富

二、遗嘱信托初探

三、云南信托首单FGT家族信托成功落地

四、“月明慈善信托2023暖冬公益行”走进河北灵寿县

家族信托存续规模近5000亿元 产品服务日益丰富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钟源2023-12-06

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呈爆发式增长。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家族信托存续规模不足5亿元,到2022年三季度末,存续规模已达4700亿元。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约为4976亿元,存续家族信托个数约为2.6万个。业内专家表示,作为信托本源业务之一,家族信托正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转型方向。除信托公司外,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也相继围绕家族信托业务展开布局。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针对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提供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就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类型来看,主要分为资金类资产、金融产品受益权、收益权以及保单类资产、股权型资产、不动产及另类资产(如珠宝、古董、艺术品)等。其中,资金、金融产品受益权和保单类资产是常见的信托资产。

事实上,自平安信托落地行业首单家族信托以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存续规模从零到1000亿元用了七年,从1000亿元到3500亿元仅用了三年。随着信托行业转型的需要,家族信托业务创新也不断推进。2020年初,中信信托首单境外家族信托在中国香港地区成功落地,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全资子公司——中信信惠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这也是首例国内信托公司设立境外家族信托。2022年,家族信托领域再现多个“首单”,如中航信托在2022年设立境内首单知识产权家族信托,实现“智力要素”的高效传承及专业管理,助力家族发展;五矿信托设立了我国首个艺术品资产管理与传承类信托。

股权家族信托近年来发展亦可圈可点。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外贸信托、建信信托、华宝信托等相继推出股权家族信托业务。2022年以来,机构探索布局继续加快。

2022年3月,交银国际信托联合交通银行私人银行部、江苏省分行设立了非上市企业股权家族信托“交银国信·L氏股权家族信托”;同年8月,五矿信托落地规模达26亿元的上市公司股票类家族信托,开创境内上市公司实控将近20%的大比例股权通过家族信托模式进行管理和传承的先河;同年11月,五矿信托联合浦发银行推出综合型股权家族信托。业内专家表示,股权家族信托除了具备一般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基本功能外,可以实现股权集中、保持股权结构长期稳定的作用,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从合作模式来看,目前商业银行也积极联手信托机构在私人银行领域布局家族信托,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差异化品牌核心竞争力。除建设银行与建信信托系统内合作外,五矿信托也联合浦发银行推出综合型股权家族信托。

“从近年的家族信托来看,信托财产已经涵盖现金、保单、不动产和企业股权,服务场景涉及子女教育、资产保护、养老等方面,产品服务日渐丰富。未来,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围绕客户比较集中的需求如家族企业治理、不动产等非现金资产传承、下一代教育和培养等方面继续优化产品服务。”资深资管研究员袁吉伟表示。

遗嘱信托初探

来源:中国金融家 2023-12-05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果父母过世,财产如何安排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生活?遗嘱信托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帮助父母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身后之事,其随着我国代际财富传承的需要逐渐受到关注。2023年6月,我国信托业务的三大分类正式开始适用,其中遗嘱信托是第一大类——“资产服务信托”中的一个品种。

遗嘱信托的涵义分析

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去世后要以信托的方式处理其指定遗产。具体而言,遗嘱人去世后,他信任的自然人或者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可以获得遗产所有权,自然人或者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对遗产进行管理与处分,最终由遗嘱人指定的主体获得遗产及其收益的行为。

遗嘱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遗嘱人是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立法对遗嘱人没有资金门槛的资格要求;受托人通常是由委托人指定,他对委托人的遗产加以管理和处分。在遗嘱信托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已驾鹤西去,受托人信托义务履行的好坏直接决定遗嘱信托目的的实现。因此,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由一人担任,也可由数人担任,除了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还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受益人是委托人指定享受遗产利益的人,立法对自然人作为遗嘱信托受益人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受益人虽然享有遗产的受益权但不能管理与处分遗产。当然,委托人生前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受托人要将遗产及其收益归还给受益人。

遗嘱信托的制度优越性分析

(一)遗嘱信托更能有效延续委托人的意志。设立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甄别各种财产传承制度后深思熟虑的结果。通过遗嘱信托可以避免遗产一次性被继承,委托人可以生前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分时点、分情况转移给受益人。例如委托人可以在遗嘱信托中约定,除了保障受益人的正常生活,如果受益人考入大学,则要支付给受益人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如果受益人步入社会自主创业,则要支付给受益人一定数额的创业资金。这种遗产分配结果就好似委托人还健在,其保护受益人的意愿能够逐步有效实现。

(二)遗嘱信托可以有效避免“君子之泽,五世而斩”。遗嘱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作为信托财产的遗产就会独立出来“自行封闭”,正常情况下,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其主张。例如,受益人债台高筑,基于受益权,他可以享有信托利益,他的债权人可以主张用信托利益偿还债务,而无权主张已成功设定信托的遗产。不仅如此,遗嘱信托除了可以“保护遗产完整”,还可以在受托人的专业管理下“实现遗产增值”。可见,委托人通过遗嘱信托,“封闭”了遗产及其收益,可以避免遗产被挥霍,有效将遗产损失风险降到最低。

(三)遗嘱信托更能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在继承的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受益人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缺乏财产管理能力,抑或是受益人从年龄、心智及精神状态看,还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这些人虽有监护人但委托人担心监护人侵吞受益人的财产。通过遗嘱信托,委托人去世,遗产所有权不是转移给受益人,而是转移给其寄予充分信任的亲戚好友或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受托人秉持公平、正义和良心,忠实和勤勉地为受益人服务,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

遗嘱信托设立行为的分析

信托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信托行为的设立首先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要求。遗嘱信托的设立,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开始,是指信托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与《信托法》的规定,有效产生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信托目的须合法。我国《信托法》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向对信托目的作出规定。遗嘱信托的目的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它体现的是委托人的主观愿望。虽然从私法的角度分析,它属于委托人自治的范围,但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信托法》明确了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不合法,除此之外,遗嘱信托也不允许委托人为了规避立法或者为了某些非法目的而设立。

(二)意思表示须真实。遗嘱信托以遗嘱为其基础,遗嘱信托的设立行为以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其重要构成。我国立法规定,意思表示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遗嘱信托的意思表示属于明示方式,且该明示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信托财产须转移。信托的法律设计就是转移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任何信托都需要信托财产。委托人在遗嘱中用于遗嘱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具有权利外观的、可以流通的确定财产。在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或者委托人的继承人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遗产转移给受托人。至于遗产转移的具体时间,应当遵照遗嘱的规定;至于遗产转移的具体方式,我国《信托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视遗产的种类而定。

(四)受益人须确定。遗嘱信托的设立,虽然不需要受益人作出意思表示,但是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初心就是为了确保其去世后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因此,设立遗嘱信托,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或其范围无法确定,遗嘱信托无效。例如,委托人在遗嘱信托的文件中约定受益人是其“后辈”,由于“后辈”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受益人不能确定,受托人无法将信托利益进行交付,致使遗嘱信托不能有效设立。

修正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建议

(一)遗嘱生效导致遗嘱信托成立。遗嘱信托、合同信托分别是依据两种不同形式的书面文件而产生。为了设立信托而签订的合同是合同信托产生的缘由。既然是合同那就需要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遗嘱信托成立的缘由不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合同而是由委托人单方订立的遗嘱。待遗嘱生效后,依照遗嘱内容就可以直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从实际情况来看,选择遗嘱信托解决财富传承问题是委托人深思熟虑后的选择,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受托人必然是其了解并信任的当事人,委托人生前与受托人就是否设立遗嘱信托也应当会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遗嘱信托的成立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为要件,我们应遵循信托实务的惯例:遗嘱生效,遗嘱信托即告成立。

(二)遗嘱生效导致遗嘱信托生效。当前我国《信托法》的修订工作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的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从本质上来说,遗嘱信托属于遗嘱继承的特殊方式。遗嘱继承具有私法属性,它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治,遗嘱信托也应以实现遗嘱人的意志为宗旨。既然我国《民法典》已确立了委托人死亡会导致遗嘱生效的规则,那么以遗嘱为设立原因的遗嘱信托,在委托人去世的时间节点也应被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遗嘱信托在尊重遗嘱人意志、保障继承人利益以及实现遗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快和家庭财富的日益增加,遗嘱信托的发展前景将是一片大好。每个时代的社会实践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如果遗嘱信托能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弱者就能获得更好的保护,家庭财产就能得到更加安全、妥善地继承。

(作者师湘瑜供职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云南信托首单FGT家族信托成功落地

来源:中国网财经2023-12-05

FGT全称为Foreign Grantor Trust,该信托由美国税务局以美国本土信托(U.S. Domestic Trust)为对比,认定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是委托人,且委托人是外国人,即非美税务居民,从而认定该信托架构项下的资产无需按照美国税收制度缴纳所得税。FGT具有税收筹划、家族财富分配和传承、家族财富隐私保护等功能,在家族跨国财富规划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期,云南信托首单FGT信托成功落地,本次FGT信托的设立规模超过1亿元,为新兴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信托解决方案。云南信托在这一服务中充分考虑了新兴资本市场客户在财富传承和管理领域的特殊性,解决了其税务身份规划、家族信托财富传承、全球资产配置的联动性问题。这一成功案例不仅证明了云南信托在信托资产的安全管理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是通过与银行私行、专业法税机构、全球配置资产供应商密切合作,实现了新兴资本市场客户的家族财富全球资产配置和久远传承目标。

作为资本市场领域服务信托的积极探索者,云南信托坚持与多方专业机构合作,旨在成为银行机构在资本市场客户财富传承领域的得力工具与多元化供应商,为新兴资本市场董监高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资本市场和财富传承综合服务。

云南信托家族信托业务由专业团队运作,综合服务人员均具有法律、信托、保险、券商、银行、投资等多领域背景,优异的创新能力善于将家族、企业、慈善服务有机连接,致力于缩短客户综合解决方案的路径,全方位多维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奋楫者先,创新者强。云南信托将继续以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客户的家族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月明慈善信托2023暖冬公益行”走进河北灵寿县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胡萍2023-12-04

标题:【信托消息汇】2023.12.6 星期三,收录于轻舟财经, 本文禁止任何商业性转载、分享,如需转载需联系小编并注明来源,部分内容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