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警惕金融消费误导信息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发展,保险销售误导、网络平台诱导借贷、虚假违法广告频发,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示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来购买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rticle_adlist一、保险销售误导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人员提供虚假或让人误解的信息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发展,保险销售误导、网络平台诱导借贷、虚假违法广告频发,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示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来购买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销售误导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人员提供虚假或让人误解的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将对消费者造成重大认识失误。具有如下表现形式:

1.虚假宣传,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指出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产品,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5.篡改客户信息,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二、网络平台诱导借贷

网络平台诱导借贷指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该类行为具有下列表现:

1.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2.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3.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4.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三、虚假违法金融广告

金融广告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它在方便人们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促进金融消费活动的同时,也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诱骗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常见的非法金融广告有下列特征: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与此金融业务相关的公司形象广告宣传,或者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销售保险等活动内容。

2.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未作合理提示或警示。

3.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4.夸大或片面宣传金融产品或服务,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5.广告中故意隐瞒限制条件。

6.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营销宣传手段。

7.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以宣传自身金融产品和服务。

8.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作虚假宣传,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等方式进行宣传。

9.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

10.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促销。

11.假借“一带一路”“共享经济”“军民融合”“慈善”等名义,从事资金融通活动广告宣传。

12.打着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幌子,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宣传代理投诉、代理全额退保等。

山西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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