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二: 贿赂犯罪+自洗钱

来源:国民信托为加强洗钱犯罪治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北京法院洗钱罪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 2021年

来源:国民信托

为加强洗钱犯罪治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北京法院洗钱罪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 2021年以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其中2021年审结13件,2022年审结12件,2023年前10个月审结15件。被告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突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涉案金额跨度非常大,低则不足万元,高则达上亿元;作案方式多发于为亲友洗钱,行为类型相对集中,以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最为常见。

案例二:贿赂犯罪+自洗钱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费用。2021年3月至6月间,杨某为掩饰、隐瞒其收受他人贿赂钱款的来源和性质,要求其开办的养发馆员工房某提供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接收钱款,后杨某通过ATM机取现方式支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本案还涉及洗钱以外的其他事实,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贪污犯罪上游犯罪人自洗钱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杨某作为受贿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贿赂款,且后续自行取现,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洗钱方式,该自洗钱行为应当与受贿行为系两个不同的行为,应予数罪并罚。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已成为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贪官”基于身份、职业等约束,收受的贿赂无法正常使用,需要他人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黑钱、脏钱”洗白。洗钱行为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

对洗钱行为进行惩治,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国民信托提示您

为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非法资金的合法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来进行非法收益的洗白。提供银行账户、提现是最常见的转移资金的方式。

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注意识别洗钱行为,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数据及案例来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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