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信托以案说险: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一、案情回顾被告人苏某明系“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弘某*投资企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苏某明系“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弘某*投资企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

苏某明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同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由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上述资金进入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混同,由苏某明统一支配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二、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苏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公安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三、裁判要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假借私募基金之名,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无论是否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不影响对其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四、风险提示

1.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属于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

2.常用的手段有: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有利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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