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化教育专栏】中国家族信托专题研究报告

中国家族信托中的信托公司角色如前文所述,一单家族信托的设立运行中可以有多家机构共同参与,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核心架构的搭建在于信托公司,除了牌照赋予的受托人资格,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领域不断夯实展业能力,在人力资源、系统搭建、制度保

中国家族信托中的信托公司角色

如前文所述,一单家族信托的设立运行中可以有多家机构共同参与,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核心架构的搭建在于信托公司,除了牌照赋予的受托人资格,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领域不断夯实展业能力,在人力资源、系统搭建、制度保障、投资决策等方面均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定定位

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家族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信托行为。而其中,受托人的职责则在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分配、传承等行为。家族信托的设立,“受托人”一角必不可少,其同时兼任着家族财富的规划者、信托财产的管理者、信托目的的执行者等多重使命;通过持有、处置信托财产权,为家族财富的传承保驾护航。而提供受托服务也正是信托公司参与家族信托管理最主要的业务模式。

虽然我国《信托法》并未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承担主体加以限制,广义而言家族可以找自己所信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去承担上述“受托人”的职责,但是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尤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和禀赋:

其一,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具备制度优势。家族信托业务作为信托本源性业务,与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定位最为契合;而信托公司在其中也能充分发挥其在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优势,保障家族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家族一旦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不可撤销、他益型家族信托,其资产保护功能就可以有效起到“防火墙”作用,帮助安全隔离合法财产,让委托人的变故不影响其家族的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利益,较好地起到了破产隔离和离婚避险等功效。总结而言,在财富规划、资产管理、税收计划、公益慈善等功能方面,信托公司或与其他资管机构存在竞争关系,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则在“基因”层面赋予了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当中额外的价值加持。

其二,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抗风险能力较强。首先,穿透追溯实际控制人来看,68家信托公司当中,中央政府控股 26家,地方政府控股 27家,合计占比近 80%,多拥有较强的股东资源和较好的品牌美誉度。其次,信托公司资本实力较为雄厚,根据 2020年年报数据显示,百亿及以上净资产的信托公司共 21家,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再者,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要求严格,且受到银保监会等多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合规稳健经营也便成为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履行、受益人权益保障的坚实的基础。

其三,信托通过横跨实体经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展业,可以实现资金的跨市场、跨时间、跨空间的转移和配置,以此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多数信托公司具备丰富的产业投融资经验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服务经验,所推出的主动管理 FoF、固收等资管类产品,通过多资产、多策略配置,能有效降低波动率与最大回撤水平,更好地达成绝对收益目标,已具备专业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同时,信托公司的非标资产创设与风险管控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预警与处置能力,可助力家族提高其财富、资产的配置效率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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