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情报交换」发威,被追税罚款1508万,海外不是藏钱避税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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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Amy姐讲海外

总是有朋友问:美国没有CRS,那美国就是藏钱避税天堂了?

还有人问:我的海外公司赚了多少钱国内是不是完全不知情?也管不着?

并不是。

今天看这个案例,你会了解税局是如何获得美国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及以何理由追税罚款的。

1

在海外出售美国公司,

被国内税局盯上

这是一个新疆房企在美国投资的案例。

2012年11月28日,经商务部批准,

新疆房企HB公司(下称新疆房企)在美国成立100%全资子公司HS公司(下称美国子公司),并于2013年至2016年间,向美国子公司总计汇出投资款700万 美元。

后面在2018年度填报纳税申报表时,该新疆房企填报了625万美元(人民币40,221,820.00元)的损失,

损失的内容是 转让美国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损失,且申报表中(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明细表)中显示该美国子公司的净资产为8,096,179.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损失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此该新疆房企将申报的这40,221,820元的损失进行了税前扣除,按照25%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而少报少缴了企业所得税10,055,455元。

几千万投出去,几年亏了90%出售掉,又不主动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

无论从税务还是**方面,无疑都会引起关注。

2

税务机关行动

果然,收到申报资料后,税务机关开始了行动。

一方面,要求该新疆房企提供证明股权投资损失的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资料企业应留存备查,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应当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图:国税总局公告〔2011〕25号)

另一方面,向美国税务机关请求了专项情报交换,

最后,在该房企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

税局通过情报交换方式下的美国税务部门反馈的资料还原了事实:

2016年12月10日,该新疆房企将其美国子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了海外PBC公司,转让价格为100美元;2018年11月5日,该房企又将其持有的美国子公司剩余60%的股份全数转让给PBC公司,转让价格为75万美元。

于是该房企以 股权转让收入75万美元-持有成本即投资款700万美元=-625万美元 作为损失申报,花出去700收回来75,好像看起来确实损失了625,但税务部门不这么认为,

根据从美国税务机关获取的房企美国子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在2016至2018年,美国子公司的权益(可理解为净资产)分别为2016年8,608,572.54美元、2017年8,843,217.77美元、2018年8,008,805.86美元,并非新疆房企自行申报的2018年度美国子公司的净资产仅为8,096,179.68元,

税务部门认为,新疆房企是虚假申报,其投资美国子公司的初始投资是700万美元,在转让美国子公司股份时,美国子公司的净资产都至少超过800万美元,以此并未发生损失。

大家可能会对此有异议。此前股权投资损失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才能扣除,不能自行扣除,但后面“放管服”改革不再要求审批,但实际处理上,像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很常见,且作价很容易操作,更别说涉外的更复杂,所以税务部门紧盯和不认可损失也无可厚非。

△图:流露出的材料显示,在“放管服”改革之后,2012年北京国税对境外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称暂不予受理。

最后,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房企开出处罚告知书(*税稽罚告〔2023〕113号),补税+罚款合计15,083,182.5元。

1、补税:该房企自行申报的投资收益-40,221,820元不符合股权性投资损失确认条件,不予税前扣除,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55,455元。(税率25%)

2、罚款:该房企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拟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5,027,727.50元。

害。

3

情报交换?

大家看到,这次税局追税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中美情报交换的功劳。

那么什么是跨国情报交换?

跨国情报交换包括自动情报交换、应请求的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稽查、境外税务调查及行业范围内的情报交换等等多种方式,

实际上,跨国税收情报交换已有百余年历史,

以前国际间交流不畅,多以应请求的情报交换为主,应一国请求,另一国配合提供信息,一对一,

现在随着国际税收合作加强,全球透明度提升,除应请求的情报交换外,自动情报交换成为另一支顶梁柱,成系统地、大批量自发定期地交换信息,威慑力极大。

CRS就属于自动情报交换的一种。

CRS

在全球打击跨境逃税的呼声下,

截至2023年4月,已有119 个国家/地区加入了CRS,其中与我们签了交换协议的就有106个,包括英加澳大经济体,也包括香港新加坡瑞士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开曼BVI这些传统避税天堂等等,

而早在2018年9月,中国就开始了与签约对方进行了CRS信息交换,每年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信息透明时代来临,海外藏钱避税天堂开始谢幕。《税务移民时代来临,低税身份是富人永恒的刚需》

但是,有人发现,美国竟然没有加入CRS。

中美信息交换

是的,以实施FATCA体系为由,特立独行的美国拒绝加入CRS,被认为成了“隐藏在合法外衣下全球最大的避税地”。

但当然并非滴水不漏,

像美国执行的与CRS类似的FATCA,

也与100多个国家/地区已签署和正在实施信息交换,中国也早在2014年6月已就与美国FATCA达成了实质性协议(Model 1),只是至今仍未正式签署协议未生效而已。

△图:中美就Fatca在2014年已达成实质性协议

像如前所述的应请求的情报交换,中国和美国早在1984年就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里面就专门有“情报交换”的条款。

△图:中美1984年就签署了协定△图:中美1984年就签署了协定

本文新疆房企出售美国子公司被追税罚款1508万,就是这个中美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的威力,

根据中美协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特别是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

△图:中美协定中给关于情报交换的部分内容△图:中美协定中给关于情报交换的部分内容

而与中美类似的税收协定(内含情报交换条款),在截至2023年12月底时,中国已与114个国家/地区都有签署,另外还与10个“避税天堂”国家专门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实际是只要税局想追查,海外也逃无可逃。

4

结论

近些年自动情报交换压顶,加之以存在了几十年的以申请的情报交换打底,

全球信息透明时代来临,海外藏钱避税天堂谢幕中。

大家要做的,就是全球税务合规,合理规划下做好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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