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客户刘女士从网上了解到信托产品,认为其收益远高于银行理财,便想购买信托产品赚取高额收益。但苦于信托产品普遍认购起点太高,自己一人无法购买。某天,和身边几个朋友说起此事,朋友都被高额收益吸引,便商量一起凑钱由刘女士出面购买信托产品。随后,刘女士联系到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提出购买信托产品意愿。信托公司理财经理对刘女士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了解刘女士的财务状况后,认为刘女士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拒绝了刘女士购买信托产品的要求。
二、【案例分析】
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的过程中,了解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资产状况、资金来源、风险等级等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要求,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该案例中,信托公司拒绝向不具备“合格投资者”相应要求的投资者提供信托产品,践行了“适当性原则”。
三、【消费提示】
1、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信托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要根据自身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不同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合理选择信托产品。
3、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要随意听信所谓的理财公司或朋友推荐,建议主动向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了解信托产品,并根据自身需求合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