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观察
此前,据投资者反馈,上海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中洪熙城市建设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中洪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已决定立案。
近日,中洪熙有了新消息,潍坊市奎文区及乐山市夹江县分别发布公告,对中洪熙相应分公司立案侦查。
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公告为例,具体如下:
目前,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中洪熙城市建设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需对投资人情况进行统计,特公告如下:
一、请自2021年5月至今,通过犯罪嫌疑人房某燕介绍在中洪熙城市建设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公司注册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商务区3号楼2102室)投资,尚未报案登记的投资人,务必于2024年8月24日之前到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登记。
二、投资人报案登记时需要携带如下材料:
1、投资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2、报案书(写明详细投资经过,明确投资金额、已收回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净损失金额);
3、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投资网站、平台、APP等载体内的相关信息截图;
4、证明投资、出借、收取本息的凭证,收款收据、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或微信以及其他转账方式转账截屏、POS机刷卡小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复印件(A4纸)均需在每页空白处签名并捺印(右手食指),在首页上方空白处由投资人本人签署以下字句并捺印:经核对,以下X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现存我处。提供人:XXX提供时间:XX年XX月XX日
三、望投资人相互转告,凡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报案登记的,法律后果由投资人本人承担。
四、报案登记地点: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经侦大队(奎文区新华路1797号)。
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公告原文:
夹江县公安局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