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典型案例谈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信托圈内人2019年,在渤海钢铁系企业破产案件中实现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我国境内的首次应用,彼时,该业务为处于向“本源业务回归”调整状态中的信托业开辟了一条新的业务发展。之后的4年多,又有天津物产集团等44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海航集团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祥光铜业等19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等

  信托圈内人

  2019年,在渤海钢铁系企业破产案件中实现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我国境内的首次应用,彼时,该业务为处于向“本源业务回归”调整状态中的信托业开辟了一条新的业务发展。之后的4年多,又有天津物产集团等44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海航集团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祥光铜业等19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等大大小小超过50个以上的破产案件有效应用了信托工具。目前已有20家左右的信托公司尝试开展了上述业务,其中有不少信托公司正在该点重点发力。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实践活动,推动了该类业务的规范化工作,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赋予了该类业务法定名称: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信托作为破产案件中偿债工具与转股工具的应用案例

  重整基本情况

  祥云集团(化名)等多家关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并被法院裁定受理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过程中发现,祥云集团等多家关联公司存在主营业务不聚焦、部分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资产追回难度大且长期侵蚀利润、部分公司无实质业务呈空壳化状态等情形。为最大限度实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各方利益最大化,管理人进行了投资人招募工作,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相关文件,重整企业部分资产不在投资收购范围内,需要进行后续处置。重整计划规定,非收购资产中无法及时处置的部分需要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实现抵债,对于投资人投资收购的资产板块,债权人可以进行债转股,从而得以分享被投资资产部分的后续发展红利。

  重整计划对部分债权的偿债安排

  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②普通债权200万元以内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③普通债权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a.补充现金清偿;b.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通过上述a项方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每家普通债权人可通过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再次获得受偿;c.债转股清偿:在通过上述a、b项方式确定清偿金额后仍有剩余的,以祥云集团贰公司股权进行债转股抵偿。

  重整计划的实现路径(见图)

  为实现重整计划安排,分别设立A及B破产服务信托。

  ①以投资人收购资产组建祥云集团贰公司(投资平台);以祥云集团壹公司、肆公司2家公司除非收购资产外的全部资产组建祥云集团贰公司。

  ②搭建非收购资产运营平台;祥云集团壹公司货币资金以外的非收购资产剥离转移至非主业运营平台,设立信托B并用信托份额进行抵债。

  ③非收购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全部作为偿债资源清偿债务。

  ④重整投资人出资获得祥云集团贰公司60%股权。剩余40%股权由转股债权人统一通过信托A持有。

  B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根据管理人确定的债权清单以及类型、金额,将初始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权。对于暂缓确定债权、未申报债权与或有负债等需要预留偿债资源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其债权经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确认程序或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予以确定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A信托用于完成债权人对祥云集团贰公司的债转股操作。受托人根据管理人确定的转股债权人名单、金额向转股债权人确认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受领信托受益权后,可通过包括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获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重整方案的特点

  重整计划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将优质资产(被收购资产)与低效资产(非收购资产)进行区分,有利于优质资产重整投资人的引入,便于后续持续经营及管理;同时,通过重新归集低效资产,有利于降低低效资产的管理成本,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债转股清偿与资产抵偿清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提高债务清偿率,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

  客观认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局限性

  破产服务信托并不是万能的破产工具

  尽管破产服务信托可以作为破产案件中的多种用途的工具使用,但它并不是包治破产百病的灵丹妙药,它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特定情况调整适用,并配合其他破产安排发挥作用。造成破产企业困境的原因往往主要是因为资金问题,企业的核心需求多数是资金需求,目前的破产服务信托尚不能通过单一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在重整及和解案件中,破产服务信托更像是帮助重整企业走出ICU病房的拐杖。在清算案件中,它是破产财产临时存放的中转站,破产财产最终还是要处置为现金或达到由各个债权人独立持有和控制的其他财产状态。

  目前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受托事务的局限

  我国目前引入破产服务信托的破产案件中,信托受托人承担的受托事务内容包括:在各类信托法规、监管规则的框架下,进行中信登预登记、签订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归集信托财产、中信登初始登记、召集召开受益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托利益分配、配合受益人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内容。概括而言,受托人主要执行信托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外部监管程序事务、内部履职程序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非决策性事项等。受托人不承担对信托底层资产运营管理责任,信托底层资产运营责任由破产决议文件规定的主体承担,其最终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虽然在执行受托的破产服务信托事务时,受托人可以根据受益人大会或者受益人大会的常设机构的明确授权,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完成相应事务,如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或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则进行更多的资产管理处置。但受托人其实依然是在执行程序事务,其并没有对实体权益进行自定规则、自主决策的处分。

  前景展望

  未来业务增长空间可期

  根据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统计数据,自《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共登记设立20余单破产服务信托。在此之前,因业务登记分类标准不统一,除依靠公开信息统计相关数据之外,尚无绝对准确的业务数据。尽管如此,随着破产服务信托的应用实践及研究活动的增加,可以明显感受到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增速在加快。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过去6年(2018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7.6万件,涉及债权金额8.6万亿元,其中,重整和解案件4286件,占结案破产案件的5.6%,盘活资产4.28万亿元,助力企业脱困4047家,每个企业平均资产10.57亿元,104.1万人稳住就业。结合笔者统计的破产服务信托业务数据,在重整和解案件中有1%左右的案子已经用到了破产服务信托。

  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以调报表、救企业、保就业为目标的重整和解案件将会越来越多,随着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实践的不断开展,该工具有望获得更多的运用。

  信托公司受托事务内容及配套信托业务产品线会不断突破和丰富

  当前的破产服务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主要承担事务执行人、程序推动者角色,业务边界狭窄,事务内容程序化,该类业务无法真正体现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业务附加值较低,与破产案件各相关方的期望值相差较远,该等情况既不利于保障受益人利益,也不利于信托公司持久开展此类业务。笔者认为,随着破产服务信托业务越来越成熟,信托公司必然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受托事务内容,并逐步突破事务管理边界,向更丰富的事务管理甚至到主动管理不断探索。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第(九)项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这表明,信托公司有依据可以在企业重组及破产事务中承做更多业务。在上述背景下,在不大范围改变信托公司自身资源配置的情况下,探索在破产服务信托事务中提供更多的自主服务,承担更多的主导性角色,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主动选择。同时,围绕着破产业务匹配调整内部资源,输出更多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以及类信托产品的交叉应用)和固有服务业务(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承担责任的业务),也应成为信托公司从事与破产相关业务能力建设的一部分。 

  (孟凡科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特殊资产业务部副总经理,金子颖单位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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