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中国已开始向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征税高达20%,怎么回事?一文解读哪些「海外收入」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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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彭博社一篇名为“中国将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收益征税”引发大家广泛关注,

△图:彭博社今天的文章△图:彭博社今天的文章

文章部分内容如下:

△图:香港经济日报△图:香港经济日报

怎么回事?

中国开始实施全球征税了?又有哪些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呢?

本文我们详细解读。

1

中国全球征税

尽管数次各种声音叫暄“中国开始全球征税了吗?”“中国开始全球征税了!”,

但实际是中国一直都是全球征税,

至少从1980年中国推出个人所得税法起,中国对纳税居民都是全球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包括海外投资收益。一以贯之至今。

而实际征管上,

早期由于信息不透明等各种原因,征管力度并不强。

△图:纽约时报(2015年):中国希望向住在远方的公民征税△图:纽约时报(2015年):中国希望向住在远方的公民征税

后面从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掀起围剿“避税天堂”行动,

2017年,中国开始实施CRS,2018年首次开始信息交换,全球税务信息透明进入新时代,海外资产藏无可藏,

再加之2019年中国实施的新个税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又为在海外天堂各项复杂的藏钱避税行为提供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图:2017年中国经济周刊文章部分内容△图:2017年中国经济周刊文章部分内容

毫无疑问,

现在全球信息的透明化和协作程度越来越强了,海外藏钱逃税越来越困难了。

而征管上是不是如彭博社所说,就不得而知了。

下面我们从专业探讨角度来解读,哪些海外收入需要纳税?以及税务机关又是如何发现这些海外收入的呢?

2

哪些海外收入应该纳税?

我们看对富豪来说,

主要是哪些海外收入涉及纳税呢,我们举例说明。

情形1、收到海外公司的分红

对于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如果当年个人股东有从离岸公司收到分红,法规明确应该申报交税。(即便没以分红名义,仅是直接把钱从公司账转到个人账户上了,说不清楚,也可能视作分红纳税)

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应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情形2、未收到境外公司的分红,但境外公司有未分配的利润

对于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即便当年个人股东未收到离岸公司的分红,也有税务风险。

因为个人没收到分配没所得,并不触发纳税义务,不用申报,但又因为个人可以控制离岸公司的分配时点,容易故意避税。

对于此,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离岸壳公司的利润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分配并征收20%个税。 

情形3、个人在境外转让离岸公司股权

对于有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行为的人士,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转让有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更进一步讲,如果这间BVI公司持有的资产50%以上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直接或间接持有都算,按资产公允价值算),转让BVI公司股权所得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税。

△图:非居民甲出售BVI股权,应报税20%△图:非居民甲出售BVI股权,应报税20%

情形4、收到境外家族信托的收益

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

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也都未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如上述,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而这个反避税的核心取决于“控制与否”。

中国富豪设立信托,往往喜欢“控制”,保留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甚至将整个信托设成随时可撤销的,保留充分权利,信托可撤销,“控制信托”,由此换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税的“穿透”,信托下的离岸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离岸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润(或少分配),税局直接调整征税。 这是目前可能的风险。 

更进一步,目前没有任何信托税务规定,但这应该不是常态,相信不久的将来专门的信托税会到来,要关注。

事实上,之前两会几位代表也提了家族信托,有两位代表明确提出“信托税制缺失,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情形5、炒美股、出售海外上市的股票

对于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包括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股票的高管员工,或者炒美股,未来出售股票的所得,要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缴纳个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按现行税法,国内转让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目前的通识,

但这只是对国内上市流通股的规定,不涉及境外股票转让,所以出售海外上市股票是要按正常的财产转让纳税的。

这点要注意,尤其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士,漏申报的话相对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

情形6、在海外领取工薪奖金

对于受雇于海外公司,在海外工作的人士,只要你仍旧属于国内税收居民,那么你从海外公司领取的报酬归入“因受雇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有境外所得”的情形,所以也应向国内税局申报缴纳个税。但在海外已纳的工资税通常可以抵扣。

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

未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发现?

全球信息透明大趋势,税务机关目前已经有很多种途径来获得纳税人海外收入情况, 比如:

1、通过CRS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4月,中国已与106个国家/司法辖区进行CRS信息交换,您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以及通过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每年自动换回中国。

就如彭博社文章引用的德勤中国副主席所说,"6年来中国一直在CRS交换“,”中国已经拥有大量的CRS数据,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发现收税机会,与企业税务审计相比,对个人的税务审计的可能性会上升。"

2、通过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中国几乎与所有主要国家/地区和所有避税天堂,都有签署税收协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如有需要,税局可通过协定要求对方配合税务检查或调查,获取想要的税务信息。

事实上,很多跨境追税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专项情报交换达成的。 

3、通过避税天堂的经济实质法案

2019年起,多个离岸避税天堂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包括BVI、开曼、百慕大、根西岛、泽西岛等等,

如设立在这些地方的离岸公司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是个壳,用来收款或存钱的),或该地政府没有监控离岸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则天堂会直接将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动交换回中国。

4、公开信息渠道

除上述渠道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以及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识别、防控税收风险。

比如今年7月,有人称收到的123660税务部门的短信,称发现其境外消费大于个税申报的收入,就是大数据信息。

4

结语

彭博所报道的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

中国一直都是全球征税国,

至少从1980年中国推出个人所得税法起,中国对纳税居民都是全球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包括所谓海外投资收益。一以贯之至今。

但是中国的个税征管,尤其是中国对海外收入的征管,却是刚刚开始。

当信息透明,遮羞布掀开,

税务部门从CRS、从各种情报交换、从大数据公开信息等渠道,获悉纳税人的海外资产和收入,又有哪一分钱是无辜的呢。

如果你有海外税收难题,欢迎和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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