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作者 | Amy姐讲海外
今天,彭博社一篇名为“中国将对超级富豪的海外投资收益征税”引发大家广泛关注,
△图:彭博社今天的文章文章部分内容如下:
△图:香港经济日报怎么回事?
中国开始实施全球征税了?又有哪些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呢?
本文我们详细解读。
1
中国全球征税
尽管数次各种声音叫暄“中国开始全球征税了吗?”“中国开始全球征税了!”,
但实际是中国一直都是全球征税,
至少从1980年中国推出个人所得税法起,中国对纳税居民都是全球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包括海外投资收益。一以贯之至今。
而实际征管上,
早期由于信息不透明等各种原因,征管力度并不强。
△图:纽约时报(2015年):中国希望向住在远方的公民征税后面从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掀起围剿“避税天堂”行动,
2017年,中国开始实施CRS,2018年首次开始信息交换,全球税务信息透明进入新时代,海外资产藏无可藏,
再加之2019年中国实施的新个税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又为在海外天堂各项复杂的藏钱避税行为提供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图:2017年中国经济周刊文章部分内容毫无疑问,
现在全球信息的透明化和协作程度越来越强了,海外藏钱逃税越来越困难了。
而征管上是不是如彭博社所说,就不得而知了。
下面我们从专业探讨角度来解读,哪些海外收入需要纳税?以及税务机关又是如何发现这些海外收入的呢?
2
哪些海外收入应该纳税?
我们看对富豪来说,
主要是哪些海外收入涉及纳税呢,我们举例说明。
情形1、收到海外公司的分红
对于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如果当年个人股东有从离岸公司收到分红,法规明确应该申报交税。(即便没以分红名义,仅是直接把钱从公司账转到个人账户上了,说不清楚,也可能视作分红纳税)
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应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情形2、未收到境外公司的分红,但境外公司有未分配的利润
对于持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即便当年个人股东未收到离岸公司的分红,也有税务风险。
因为个人没收到分配没所得,并不触发纳税义务,不用申报,但又因为个人可以控制离岸公司的分配时点,容易故意避税。
对于此,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离岸壳公司的利润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分配并征收20%个税。
情形3、个人在境外转让离岸公司股权
对于有转让海外公司股权行为的人士,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转让有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更进一步讲,如果这间BVI公司持有的资产50%以上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直接或间接持有都算,按资产公允价值算),转让BVI公司股权所得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税。
△图:非居民甲出售BVI股权,应报税20%情形4、收到境外家族信托的收益
对于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士,或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
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也都未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如上述,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而这个反避税的核心取决于“控制与否”。
中国富豪设立信托,往往喜欢“控制”,保留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甚至将整个信托设成随时可撤销的,保留充分权利,信托可撤销,“控制信托”,由此换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税的“穿透”,信托下的离岸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离岸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润(或少分配),税局直接调整征税。 这是目前可能的风险。
更进一步,目前没有任何信托税务规定,但这应该不是常态,相信不久的将来专门的信托税会到来,要关注。
事实上,之前两会几位代表也提了家族信托,有两位代表明确提出“信托税制缺失,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情形5、炒美股、出售海外上市的股票
对于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包括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股票的高管员工,或者炒美股,未来出售股票的所得,要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缴纳个税,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按现行税法,国内转让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目前的通识,
但这只是对国内上市流通股的规定,不涉及境外股票转让,所以出售海外上市股票是要按正常的财产转让纳税的。
这点要注意,尤其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士,漏申报的话相对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
情形6、在海外领取工薪奖金
对于受雇于海外公司,在海外工作的人士,只要你仍旧属于国内税收居民,那么你从海外公司领取的报酬归入“因受雇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有境外所得”的情形,所以也应向国内税局申报缴纳个税。但在海外已纳的工资税通常可以抵扣。
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
未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发现?
全球信息透明大趋势,税务机关目前已经有很多种途径来获得纳税人海外收入情况, 比如:
1、通过CRS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4月,中国已与106个国家/司法辖区进行CRS信息交换,您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以及通过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每年自动换回中国。
就如彭博社文章引用的德勤中国副主席所说,"6年来中国一直在CRS交换“,”中国已经拥有大量的CRS数据,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发现收税机会,与企业税务审计相比,对个人的税务审计的可能性会上升。"
2、通过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中国几乎与所有主要国家/地区和所有避税天堂,都有签署税收协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如有需要,税局可通过协定要求对方配合税务检查或调查,获取想要的税务信息。
事实上,很多跨境追税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专项情报交换达成的。
3、通过避税天堂的经济实质法案
2019年起,多个离岸避税天堂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包括BVI、开曼、百慕大、根西岛、泽西岛等等,
如设立在这些地方的离岸公司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是个壳,用来收款或存钱的),或该地政府没有监控离岸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则天堂会直接将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动交换回中国。
4、公开信息渠道
除上述渠道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以及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识别、防控税收风险。
比如今年7月,有人称收到的123660税务部门的短信,称发现其境外消费大于个税申报的收入,就是大数据信息。
4
结语
彭博所报道的超级富豪海外投资收益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
中国一直都是全球征税国,
至少从1980年中国推出个人所得税法起,中国对纳税居民都是全球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包括所谓海外投资收益。一以贯之至今。
但是中国的个税征管,尤其是中国对海外收入的征管,却是刚刚开始。
当信息透明,遮羞布掀开,
税务部门从CRS、从各种情报交换、从大数据公开信息等渠道,获悉纳税人的海外资产和收入,又有哪一分钱是无辜的呢。
如果你有海外税收难题,欢迎和我们沟通。
--------
如果你涉及复杂的跨境税务问题,比如复杂的国籍和税务身份、有大量海外收入、有海外信托等各种复杂架构等等,可点击《Amy姐“移民前税务咨询”服务》了解。
如果您前一年全球收入达250万港币以上,想申请香港高才通计划,可点击《Amy姐推出「高才申请服务」,专注解决高收入人士申请难题》了解。